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安次区绿之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02民初2755号 |
案号 |
(2020)冀1002执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安次区绿之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彭强共同偿还原告杜爱民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互付连带责任。二、被告徐春林对上述借款本金、资金占用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廊坊市安次区绿之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彭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廊坊市安次区绿之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人彭强、被告徐春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少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1310020681056933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安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北马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