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新洋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7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6民初672号 |
案号 |
(2020)赣1026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新洋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截止到2019年7月4日止的利息62153.62元及2019年7月5日以后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60万元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西新洋塑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房屋他项权证号:赣(2017)宜黄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159、0004160、000416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李忠好、庄美芬对以上抵押物担保实现债权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97元,依法减半收取14048.5元,由被告江西新洋塑业有限公司、李忠好、庄美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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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忠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6769759083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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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岗镇潭坊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