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81民初2383号 |
案号 |
(2020)桂1281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新龙制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金桂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款项100000元(其中钢棚租金72000元、水电费26158元、利息1842元),被告广西新龙制药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给原告广西金桂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给原告广西金桂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款汇: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52848031736479,户名潘作鹏);二、如果被告广西新龙制药有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广西金桂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的款项,并要求被告广西新龙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原告广西金桂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广西金桂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大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007512274334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池市城区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