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3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6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龙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701295.6元,并承担以17012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金蒙、张益扬、张一凡、武连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在接受张勐遗产范围内对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结欠江阴龙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56元(江阴龙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金蒙、张益扬、张一凡、武连运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龙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792304204R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