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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关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02********0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603民初1259号
案号
(2018)皖0603执2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欠原告杜谒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6万元(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计31万元。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杜谒上述款项,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剩余利息原告杜谒自愿放弃。二、如果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杜谒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杜谒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2017年3月20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三、如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完全履行,原告杜谒有权对抵押物【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西292号亚太购物广场1幢1114铺,皖(2017)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94号;1幢1052铺,皖(2017)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89号;1幢2188铺,(2017)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09号;1幢1049铺,(2017)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21号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清偿。四、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7-19
发布时间
2018-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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