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关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02********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3民初1259号 |
案号 |
(2018)皖0603执2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欠原告杜谒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6万元(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计31万元。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杜谒上述款项,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剩余利息原告杜谒自愿放弃。二、如果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杜谒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杜谒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2017年3月20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三、如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完全履行,原告杜谒有权对抵押物【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西292号亚太购物广场1幢1114铺,皖(2017)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94号;1幢1052铺,皖(2017)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89号;1幢2188铺,(2017)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09号;1幢1049铺,(2017)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921号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清偿。四、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赵关春、淮北海绅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7-19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