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4446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市华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29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3月19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8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总计2450元,由上海颐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正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6588652658N |
登记机关 |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208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