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市盛威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4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9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鲁1791执1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市赋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借款本金187 326.27元、利息83 020.27元(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2017年6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菏泽市盛威化妆品有限公司、菏泽市金百盛商贸有限公司、苏炳庚、姚爱兰、李爱平、丁俊起、邢淑真、台志伟、徐密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菏泽市盛威化妆品有限公司、菏泽市金百盛商贸有限公司、苏炳庚、姚爱兰、李爱平、丁俊起、邢淑真、台志伟、徐密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市赋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002元,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负担17 467元,被告菏泽市赋玉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市盛威化妆品有限公司、菏泽市金百盛商贸有限公司、苏炳庚、姚爱兰、李爱平、丁俊起、邢淑真、台志伟、徐密共同负担5 53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菏泽市赋玉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市盛威化妆品有限公司、菏泽市金百盛商贸有限公司、苏炳庚、姚爱兰、李爱平、丁俊起、邢淑真、台志伟、徐密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时间 |
2017-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爱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27784054636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菏泽市考棚东街135号综合2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