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长远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1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03民初5436号 |
案号 |
(2020)苏0803执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长远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志华共同偿还原告张桂借款本金24.5万元并承担利息(其中4.5万元本金,按照每月1%的利率标准,从2013年9月12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014年11月13日已经归还的5万元本金尚欠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利率标准,从2014年11月1日计算到2014年11月13日还款之日;2015年6月16日已经归还的7万元本金尚欠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利率标准,从2014年11月1日计算到2015年6月16日还款之日;20万元本金,按照每月2%的利率标准,从2014年11月1日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张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2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1522元,由被告山西长远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志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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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崔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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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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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