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9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7民初2870号 |
案号 |
(2020)冀1127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国峰、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周大群借款本金共计495000元及利息93750元(其中325000元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170000元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以上期限以后的利息按月息1.5%另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李金娟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4元,保全费3470,共计8314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国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109971580Q |
登记机关 |
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景 县广川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