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风和日丽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125民初1189号 |
案号 |
(2018)鄂1125执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晓鹏、湖北风和日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徐菊连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12990.97元;二、被告陈晓鹏、湖北风和日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徐菊连支付812990.97元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式:以812990.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30元,由被告陈晓鹏、湖北风和日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于上述期限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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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晓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5068425849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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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