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21民初2136号 |
案号 |
(2020)皖1821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00万元,并给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国军对被告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国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0元,由被告安徽中昊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15845805621 |
登记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钟梅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