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2818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漯河市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定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元;2019年9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20000.00 元;2020年3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600000.00元;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700000.00元;2020年9月30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800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000000.00元;2021年3月31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1200000.00元;2021年7月31日之前偿还剩余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流贷字2017第050129号的信贷合同约定的内容计算剩余的本息数额以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银行信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二、被告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娄上进、徐红杰、安晓芬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娄上进、徐红杰、安晓芬有资产项目处置的回款,应及时优先偿还所欠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债务。四、如被告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娄上进、徐红杰、安晓芬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还款,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有权对上述全部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漯河市宏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临颍县城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娄上进、徐红杰、安晓芬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娄上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22584359462L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颍县杜曲镇北徐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