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腾远面粉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4060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齐都面粉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清偿合同编号为中原银(漯河)流贷字2017第170038号合同项下贷款利息(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漯河市华田工贸有公司、漯河市奥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腾远面粉机械有限公司、漯河雪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郜少华、张晓丽、王彦辉、郜盈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省齐都面粉机械有限公司、漯河市华田工贸有公司、漯河市奥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腾远面粉机械有限公司、漯河雪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郜少华、张晓丽、王彦辉、郜盈磊负担,保全费2080元予以退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郜彦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4706656511L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召陵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