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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5********9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民初字第00639号
案号
(2018)赣1024执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86695元(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限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马闯、李志勇对被告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马闯、李志勇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范围内向被告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5806.86元,由原告崇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53261.86元,被告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马闯、李志勇负担25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时间
2018-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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