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5********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4民初993号 |
案号 |
(2019)赣1024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勇共同偿还原告杨仲工程款计3,0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起计算,算至2018年9月12日止为713,830元,并自2018年9月13日起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仲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6,990.64元,由被告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