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鸿杰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125民初2254号 |
案号 |
(2019)鄂1125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小明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38017.5元(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1日起算至2017年11月13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4日起算至2018年9月12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此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偿毕日止);二、如被告蔡小明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有权对被告湖北鸿杰服饰有限公司坐落在浠水县巴河镇泉塘村房产(不动产单元号:421125,101246,GB00001,F99990001)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在2019年6月30日前就上述第二项所设定的抵押物未能全部受偿,则被告李春梅、毕官保、毕巧云对未能受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1125执65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3801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小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5565470034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泉塘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