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6224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平县德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279778.08元(其中应收利息277081.62元、应收利息罚息1696.46元,均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应收利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平县安拓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弓彬、闫建钗及赵红伟对本判决主文前项规定的被告安平县德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平县安拓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弓彬、闫建钗及赵红伟在履行完本项规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平县德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758元,由被告安平县德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平县安拓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弓彬、闫建钗及赵红伟对该项费用亦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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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红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5738719046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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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平县正饶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