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21民初1181号 |
案号 |
(2018)皖0521执1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马善贷字第2015154号《最高额授信贷款业务借款合同》。二、被告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6.1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安徽泰香食品有限公司、谷其罗、刘金凤、舒泉安、谷万莲在上述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43元,由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48元,被告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泰香食品有限公司、谷其罗、刘金凤、舒泉安、谷万莲负担68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8-03 |
发布时间 |
2018-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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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谷其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1771105759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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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