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21民初381号 |
案号 |
(2019)皖0521执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舒泉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9833.33元,合计219833.33元,并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16‰支付借款利息。二、被告谷万莲、谷其罗、刘金凤、安徽泰香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9元,由舒泉安、谷万莲、谷其罗、刘金凤、安徽泰香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金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521执8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2132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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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谷其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21771105759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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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