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遂川祥华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8********KN2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7民初1689号 |
案号 |
(2019)赣0827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遂川祥华服饰有限公司、彭新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广美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68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广美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遂川祥华服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计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原告广美公司负担10330元,两被告负担17470元。原告广美公司已预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付给原告17470元。反诉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祥华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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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新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7MA35KFKN2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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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东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