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8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长民初字第102号 |
案号 |
(2019)赣0112执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红唇密码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垫付的银行承兑垫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从2014年11月13日算至还清款日止),此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罗润泉、江西省仁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蔡轶海、熊超、万年根、罗任英、王志对被告南昌红唇密码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红唇密码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400元,由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承担400元,由被告南昌红唇密码服饰有限公司、罗润泉、江西省仁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蔡轶海、熊超、万年根、罗任英、王志共同承担29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