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23民初1号 |
案号 |
(2020)晋0123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金雷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925512.15元;二、第三人冀艳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金雷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562349.53元;三、驳回原告邯郸市金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70元,由原告邯郸市金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383元,被告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569元,第三人冀艳彬负担299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宏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11004686X5 |
登记机关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中段阳光芳汀16号楼A座20层2001—2005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