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绿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1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4民初785号 |
案号 |
(2019)黑0104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淑琴、哈尔滨绿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薛晓杰借款本金563100元;二、被告赵淑琴、哈尔滨绿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薛晓杰逾期利息(分别以本金215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薛晓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晓杰自行负担274元,被告赵淑琴、哈尔滨绿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431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淑琴、哈尔滨绿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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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淑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301149992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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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双红路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