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23民初1446号 |
案号 |
(2020)皖1723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鸿达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57021.2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池州市鸿达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5900元;三、被告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张银发对被告池州市鸿达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4元,减半收取4287元,由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元,池州市鸿达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张银发负担4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银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37647627188 |
登记机关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伯益上东城服务中心B区10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