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京味福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7484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州京味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丰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1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京味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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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史建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788391480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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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丰县解放中路7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