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熙祥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再34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1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8)苏128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丁益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何留祥劳动报酬计人民币11370元;三、被告泰兴市熙祥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审被告丁益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澄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789939735F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镇)马甸电厂路1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