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浩博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8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二初字第0877号 |
案号 |
(2016)津0111执2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浩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汇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履行的担保债务本金、利息合计3136873.43元(本金:2999532.13元;利息:137341.30元);二、被告天津浩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天津市汇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时间自2015年8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被告天津浩博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汇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59,474 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被告天津浩博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以上债务,原告天津市汇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杨俊英、孟庆水对被告天津浩博服饰有限公司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时间 |
2016-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佘协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1732802965K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西青区王稳庄镇杨科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