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都江堰市凯瑞商务酒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1民初433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琳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9445157.98;二、被告陈琳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本息9445157.98为基数,2018年12月11日起,至结清本金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三、被告陈琳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0元;四、被告都江堰市凯瑞商务酒店、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福孝山庄、李军、倪庆国、赵峻瑞、赵勇、杨素群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邓启成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1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琳凯、都江堰市凯瑞商务酒店、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福孝山庄、李军、倪庆国、赵峻瑞、赵勇、杨素群、邓启成、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952元,减半收取42976元,是否有保全费,待核实。由被告陈琳凯、都江堰市凯瑞商务酒店、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福孝山庄、李军、倪庆国、赵峻瑞、赵勇、杨素群、邓启成、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5972912414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文荟路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