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巴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7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3689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借款本金4980039.59元、利息151558.02元和后续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二、被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三、被告上海尚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在25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上海巴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在9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江苏巴威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在30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上海巴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在11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何文秀、张小兰应对上述债务在25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对被告江苏巴威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566号不动产的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22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六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文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6987804823 |
登记机关 |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61号17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