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尚义县欣源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31307********943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725民初563号 |
案号 |
(2019)冀0725执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尚义县欣源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9.9‰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2月16日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计算)。被告霍利文、河北熙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2元,由三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霍利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130725556050943B |
登记机关 |
尚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尚义县南壕堑镇沙卜窑简家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