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6********2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29民初230号 |
案号 |
(2018)湘1129执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与被告江华华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02020171001000342000的《人民币借款合同》;二、被告江华华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贷款本金1299万元并支付利息23.6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三、被告道县永宏服饰有限公司将所有的位于永州市道县振兴路以北、东环二路以西,建筑面积合计为9751.93㎡的五栋工业及配套用房(产权证号①道房权证字第714002029号,②道房权证字第714002030号,③道房权证字第714002031号,④道房权证字第714002032号,⑤道房权证字第714002033号),及土地(权证号:道国有(2014)第00382号,使用权面积为33290.53㎡)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对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担保财产所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志华、赵春风、李志、李谋桃、潘丰顺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贷款本息1322.6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以上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 159元,评估费 13 000元,共计114 159元。由被告江华华盛贸易有限公司、道县永宏服饰有限公司、刘志华、赵春凤、李志、李谋桃、潘丰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时间 |
2018-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