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清县金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758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3民初83号 |
案号 |
(2020)冀1023执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永清县金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敏借款本金192 1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计2071元,由被告永清县金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福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3556057758L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永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清县金雀大街移动公司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