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迁安市拓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3民初2303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4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武、张桂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贷款256560.95元及至2017年6月22日,应负利息5479.64元,本金罚息30846.62元,利息罚息668.92元等共计293556.13元。。二、被告刘洪君对原告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5元,由被告刘武、张桂兰、刘洪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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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芮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3687038282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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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迁安市建昌营镇后窝子村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