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民初7966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苏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工程款7451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6元,由被告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1252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尤善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92341048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