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儋州隆发橡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龙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琼0106执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定祥、郑承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二、限被告陈定祥、郑承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催收工本费5000元;三、限被告陈定祥、郑承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8800元;四、原告对被告陈定发持有的儋州隆发橡胶有限公司95%股权、被告陈丽敏持有的儋州隆发橡胶有限公司5%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陈定平、陈定发、儋州隆发橡胶有限公司、陈丽敏、许多杰对被告陈定祥、郑承艳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陈定平、陈定发、儋州隆发橡胶有限公司、陈丽敏、许多杰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定祥、郑承艳追偿;七、驳回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16-02-24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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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定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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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南省儋州市地方国营南辰农场场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