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1620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徐得英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3863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文书并通知原告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得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0元,由被告毕节市龙鑫家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安美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06884421990 |
登记机关 |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516号(地区交警支队右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