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恒昌金属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2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11民初5796号 |
案号 |
(2020)鲁0911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恒昌金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768283.6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4日;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泰安市恒昌金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00元。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鑫易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瑞丰源钢材有限公司、王安良、张爱民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鑫易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瑞丰源钢材有限公司、王安良、张爱民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泰安市恒昌金属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安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