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银川永隆气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6726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11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小明、银川永隆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传林借款479545.60元,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期间的利息220407.04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李传林支付上述借款479545.60元自2019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海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小明、银川永隆气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李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2元,已减半收取计5541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561元,由原告李传林负担110元,被告赵小明、银川永隆气体有限公司、赵海军负担94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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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小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21694301130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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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