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宁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4071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宁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借款本金338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552540.78元(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利息为8280.45元、逾期罚息为163859.58元、复利为400.75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咸宁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湖北江南春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余位华、金专、高群丽、朱方启、黄琼英、孙学志、戚红霞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对被告湖北江南春竹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借款的抵押物(位于咸安区向阳湖镇绿山村的工业房产(房产证号:咸宁市房权证咸安字第10043405号,建筑面积为52.75㎡, 咸宁市房权证咸安字第10043406号,建筑面积为7780.07㎡,咸宁市房权证咸安字第10043407号,建筑面积为24.95㎡;土地证号:咸安国用(2016)第1300号,土地面积11200.49㎡.)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16元,减半收取171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08元,由被告咸宁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江南春竹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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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066765341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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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宁市咸安区汀泗镇赤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