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昌达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1444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巩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按月利率8.364‰计算;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546‰计算)。二、被告许昌昌达实业有限公司、张建安、刘清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巩津、许昌昌达实业有限公司、张建安、刘清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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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689732745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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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许昌市东城区工业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