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佳脉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0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2697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岑溪九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404203170716501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被告广西岑溪九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归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7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至2019年11月28日尚欠利息55152.44元,以后至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另计)给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佳脉食品有限公司持有广西岑溪九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出资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晓扬持有广西岑溪九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出资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陈远明、刘莉莉、陈晓扬、陆虹昌、黄萍、林刚、赵栋、闫晓燕、蒋文婷、马鑫、俞云峰、陈秋莲、沈华方、周彤对广西岑溪九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85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岑溪九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78000元,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6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远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4070974687U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719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