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584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怀顶、张德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截止2018年5月6日的本息合计人民币277216.90元(包括:当前本金11585.42元、提前到期本金254475.37元、利息11156.11元),此后应当偿还的本金、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借款凭证载明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崔怀顶、张德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怀顶、张德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5458.00元,公告费430.00元,合计为5888.00元,由被告崔怀顶、张德英、蚌埠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桂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13968265C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723号地王大厦一层27轴以东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