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福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2********4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郯商初字第1701号 |
案号 |
(2016)鲁1322执1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郯城县立泰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立新公司、华洋公司、刘阿莉、刘福永、刘林红、刘立新、吴寒、徐止红、丁景钢、薄振娟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 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郯城县立泰时装有限公司、郯城立新服饰有限公司、郯城县华洋服饰有限公司、刘阿莉、刘福永、刘林红、刘立新、吴寒、徐止红、丁景钢、薄振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09 |
发布时间 |
2016-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