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宇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7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24民初1365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严灿强、高秋连共同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 280 000元;二、被告严灿强、高秋连共同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9日之前的借款利息 135 939.63元(后段至本金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3525‰继续计算);上述一、二项被告严灿强、高秋连应支付的本息,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三、被告长沙荣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戴超荣、钟宇春对被告严灿强、高秋连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戴超荣以其持有的长沙荣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1 620 000元股权对被告严灿强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 5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2 544元,由被告严灿强、高秋连负担,被告长沙荣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戴超荣、钟宇春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