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麦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02********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202民初4365号 |
案号 |
(2019)粤1202执1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市中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佳顺润滑油经营部返还预付款7565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预付款756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预付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肇庆市中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佳顺润滑油经营部支付货款1601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60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10月1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麦阳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佳顺润滑油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2092元(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佳顺润滑油经营部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中润润滑油有限公司、麦阳共同负担,并由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