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新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8********5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91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鲁1791执恢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大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 000 000元、利息216 174.68元,合计5 216 174.68元;二、被告山东大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5 216 174.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山东大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195元;四、被告山东省郓城县三羊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卡德维润滑油有限公司、陈新省、崔爱君、王彦军、张尽全、周晓红对山东大运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5 000 000元的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东省郓城县三羊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卡德维润滑油有限公司、陈新省、崔爱君、王彦军、张尽全、周晓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大运汽车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济宁市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 313元,由被告山东大运汽车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三羊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卡德维润滑油有限公司、陈新省、崔爱君、王彦军、张尽全、周晓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鲁1791执恢6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8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