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腾达丰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5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3566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8621385】。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以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认定相关事实。原告提交的电解铜箔送货单均加盖有被告的入库专用章及其员工的签名,虽然2018年8月和2018年9月的对账单仅有传真件没有原件,但亦符合一般的商业交易惯例,且与送货单能一一对应,故本院予以采纳。上述证据已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虽然原告提交的2018年10月的对账单并无被告的盖章或签名确认,但与送货单能一一对应,且上期的应收金额亦与2018年9月的对账单中的往来余额金额一致,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和对账单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018年8月4日的货款差额人民币48,181元,2018年8月13日的货款人民币57,523元,2018年8月17日的货款人民币20,582元,2018年9月1日的货款人民币59,040元,2018年9月6日的货款人民币23,780元,2018年10月10日的货款人民币45,100.8元,2018年10月13日的货款人民币37,360元,共计人民币291,566.8元,送货单中约定付款时间为货到30天内付款,现全部货款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货款,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尚久原告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货款人民币291,566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91,56.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在送货单中载明了逾期付款责任为同意每天按此货款的2.1%收取违约金,说明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相关约定。本院认为,本案的送货单系原告单方制作的,其中的违约责任是对对方合同义务的加重,应当得到被告的同意。被告在送货单上加盖了入库专用章,仅能视为对收货事实的确认,其普通员工对送货单的签收亦不能代表对违约条款的确认。因此,仅凭原告单方在送货单上注明被告的违约责任,无法确定被告对此是否同意,原告就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2018年8月4日的货款差额人民币48,181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9月4日起计算,2018年8月13日的货款人民币57,523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2018年8月17日的货款人民币20,582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9月17日起计算,2018年9月1日的货款人民币59,040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10月2日起计算,2018年9月6日的货款人民币23,180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10月7日起计算,2018年10月10日的货款人民币45,100.8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2018年10月13日的货款人民币37,360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利息全部均应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腾达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雅韵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货款人民币291,56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人民币48,181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9月4日起计算,货款人民币57,523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货款人民币20,582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9月17日起计算,货款人民币59,040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10月2日起计算,货款人民币23,780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10月7日起计算,货款人民币45,100.8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货款人民币37,360元的利息应从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雅韵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4元、保全费人民币1,978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水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152322192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钟屋村工业小区37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