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天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103民初8022号 |
案号 |
(2020)鲁0103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二、被告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245785.61元(截止至2019年7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被告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损失2万元(律师费);四、被告山东天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维东、聂建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6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维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维东、聂建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宪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6724974089G |
登记机关 |
滨州市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邹平县韩店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