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省永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4L1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3民初552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永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500000元;二、被告湖南省永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98000元;三、被告湖南省永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及计算方式: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湖南省永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2024元;五、被告湖南省永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评审费5000元;六、被告李节路、兰平莲、李利芬、张金龙、王海忠、唐新国、曾数华对本判决一、二、三、四、五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湖南省永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宜章县平和乡平和村面积为6688.8平方米【产权证书编号为宜国用(2011)第n01301号】土地及对被告湖南省永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章县平和乡平和村面积为6688.8平方米的公司在建工程的权益、宜房权证平和乡字第711003362号3b10-100栋101、201等2套房产、宜房权证平和乡字第711003363号3b10-099栋101、102等4套房产以及其所有的33台机器设备(详见物品清单)实现抵押权,即申请法院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并有权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一、二、三、四、五项债务总和限度内优先受偿;八、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海忠、唐新国、曾数华、李利芬在被告湖南省永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九、驳回原告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670.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 670.83元,由被告湖南省永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节路、兰平莲、李利芬、张金龙、王海忠、唐新国、曾数华负担,原告已预交,众被告在上述款项履行期限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利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MA4L1F8A2Q |
登记机关 |
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杨梅山镇平和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