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8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民终5027号  | 
    
案号  | 
      (2020)闽0582执1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二、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洪伟龙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8800元,由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洪伟龙预交的诉讼费8800元,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82862130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583号金地华园10栋301  | 
    

            




